保密工作方针——积极防范、突出重点

作者: 时间:2008-06-05 点击数:

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法》第四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把保密工作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变为国家意志,从而使保密工作指导思想具有更为普遍的指导性和约束力。所谓“积极防范”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开展保密工作时,应当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防范方面。主动把工作做在前头,尽一切努力消除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堵塞可能泄密的漏洞,增加国家秘密的安全系数,防止泄密事件发生。所谓“突出重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等级来说,密级高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大的是重点。二是从国家秘密分布状况来说,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三是从知悉和掌握秘密人员来说,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是重点。所谓“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是指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保密不能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该交流的能够及时交流;开展各项工作又必须注意保密,做到该保的一定要保住,决不能借口便利工作或只图方便而使国家秘密处于无安全保障的状态。

----摘自武汉保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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