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版保密法学习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09-30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2010年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保密法是在1989年5月1日起执行的原保密法基础上,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和高新技术条件下保密工作新要求修订而成,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贯彻落实保密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版保密法学习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新版保密法学习,特别是针对涉密人员、课题组骨干教师和负责人,依据新版保密法原文和国家保密局编写出版的保密法释义,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项内容深入了解。通过系统学习,使各级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领会其精神,指导并规范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保密法法律责任行为

新版保密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加细化且更加严厉,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保密法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新版保密法增加了对互联网、计算机和保密技术防护体系使用中的违规责任,更好的保障了新时期保密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明确保密法法律责任,避免工作中的保密法违法行为,现列举新版保密法追究法律责任行为条文如下,要求各级人员高度重视,严格管理,规范行为。

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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