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对外宣传报道保密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6-10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对外宣传报道保密规定

校保密[200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既保证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真实性,又防止对外宣传中泄露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宣传工作必须遵守统一、规范、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对外宣传的整体优势,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

第三条 凡向校外投(呈)送宣传材料、学校及各单位网站对外主页的制作和审批、接受(邀请)外界媒体采访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对外宣传和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开宣传报道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防科研项目、军工产品生产和科技工作中的涉密内容;

(二)学校尚未公布的规划、计划、各种统计资料、人事变动,重大事件、知名人士动态;

(三)上级下发和本校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四)中央、省委、学校的加密或内部文件原文和文件名称、文号;

(五)来源于其他机关种类加密的内部参阅资料;

(六)尚未公布的学校教学、科研档案和统计资料;

(七)尚未正式履行任职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新任职务;

(八)向学校以外投送的直接反映学校优秀典型人物,尤其是所承担的研究具有国防科技涉密内容和高度专业科技含量科研项目的教师的先进事迹材料。

第六条 本校宣传工作人员为宣传报道进行文字采访、音像采访和拍摄照片公开报道前应当征求被采访单位、个人和主管部门对保密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本校宣传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有关国防科技涉密项目和涉密文件、资料、内部讲话时,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编入公开发表的文章和作品中,不得擅自上网。学校重要信息的上网,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本校印刷不宜公开发行或不宜向国外发行的各种出版物,应在封面上加印“内部发行”或“限国内发行”字样。内部发行刊物一律不得向外籍人员提供。

第九条 公开发表之后可能引起公众思想动荡的学术观点,不得公开报道。

第十条 学校重大事件和科技成果对外报道,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党委宣传部把关,必要时,应请示学校党政领导人。

第十一条 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的科研项目,其成果的报道,应征求委托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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