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的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6-10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查处的办法

校保密[2003]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泄密事件查处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 发生泄密事件后,校保密委员会应及时向湖北省国家保密局报告,并立即进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校纪委、监察处、保卫处、业务归口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学校承担的国防科技项目发生泄密事件,由校保密委员会会同国防科技研究院共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整改情况上报国防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和湖北省国家保密局。

第五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包括:

1.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2.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作出处理;

4.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 发现泄密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口头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发现情况书面上报校保密委员会。

第七条 书面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因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在泄密事件查处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泄密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泄密事件已经调查清楚;

2.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对泄密责任人已经作出处理;

4.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

第十二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泄密事件查处终结后,由校保密委员会书面报告湖北省国家保密局。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未能终结的,由校保密委员会向湖北省国家保密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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