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6-10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

校保密[2003]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三密”(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密”文件、资料,是指各单位在工作中产生或通过传递等方式收到的,以纸介质为载体的绝密、机密、秘密级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1.制作“三密”文件、资料应按所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标识;

2.制作“三密”文件、资料应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并应注意保密;

3.参与高科技或国防科技项目的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时应经导师严格把关,尽量避免在论文中提及型号、战技指标、重要数据等涉密内容。

第四条“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1.各单位须有专人负责“三密”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2.“三密”文件、资料的保管存放,应符合保密要求,严禁随意存放。秘密级的,应保存在保密文件柜中;机密级以上的,应保存在本单位有专人管理的密码文件柜或保险柜中;“三密”文件、资料未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3.各单位每年对上年度“三密”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立卷归档交档案馆(涉及国防科技的交国防科技研究院);

4.存放于国防科技研究院的“三密”文件和资料办结后应定期移交给学校档案馆;

5.涉及高科技或国防科技的学术论文在投稿前,需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禁有涉密内容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

6.日常记录涉密事项,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保密本;

7.用于记录“三密”文件、资料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三密”文件、资料的传递签收

1.发往校外有关单位的涉密文件、资料,一律交学校保密办公室(涉及国防科研生产秘密的文件、资料须先交学校国防科技研究院审定并登记备案),由专职保密人员专车送往省机要通信部门发送;

2.学校各单位收到外来“三密”文件和资料后(个人收到的,应送所在单位),进行编号、登记备案,并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妥善管理;

3.下发或转发给各有关单位涉及国防科技的“三密”文件、资料,需在国防科技研究院统一编号、登记后,按指定的发放范围发放;转发上级单位“三密”文件,须经发单位同意;各有关单位收文后应登记,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和保管;

4.校内召开涉密会议时制发的文件、资料要编号、登记并完备收发手续。凡属机密级及以上的文件、资料必须当天收回统一管理。会议结束后,会议制发的密级文件、资料应收回,需要时,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过机要渠道寄发有关单位。

第六条“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

1.绝密级文件、资料严禁复制。

2.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制,因工作确需复制的,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涉及国防科技的由国防科技研究院负责办理),并在复制件上注明复制单位及发放编号,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

3.“三密”文件和资料的复制应在本单位内部或省保密部门批准同意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制单位进行,并注意保密。

第七条“三密”文件、资料的传阅与借阅

1.传阅“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或有关领导阅批的知悉范围及时传阅,并认真做好阅文登记手续;

2.借阅存放在校保密办公室的“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或经校领导批准,才可借阅;借阅存放在国防科技研究院保密室和档案馆的“三密”文件、资料,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才可借阅。

第八条“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

1.销毁“三密”文件、资料,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时,应二人以上在场监销;

2.单位不需存档的“三密”文件、资料应逐件核对、登记造册,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采取焚毁或用碎纸机粉碎等方式销毁;

3.带有秘密内容的废纸要妥善管理,应即时用碎纸机粉碎等方式销毁;当天未处理完的,应存放于保密柜中;

4.需销毁的“三密”文件、资料数量较大时,送湖北省国家保密局文件销毁站销毁;

5.严禁将“三密”文件、资料作为废品出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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