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08-06-10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技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校科技[2003]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防科技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坚持“严格管理,突出重点,便于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人事处、国防院和校保密办公室是涉密教职员工管理的职能部门;研究生院、国防院和校保密办公室是涉密研究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保守国防科技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涉密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知悉或掌握国防科技秘密事项的人员。

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全面、系统、长时间地掌握或知悉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事项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事项一旦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具体范围包括:绝密级国防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

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长时间地掌握或知悉机密级国防科技秘密事项以及局部涉及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事项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事项一旦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具体范围包括:

1.局部涉及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事项的人员;

2.机密级国防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

3.涉及绝密级、机密级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长时间地掌握或知悉秘密级国防科技秘密事项以及局部涉及机密级国防科技秘密事项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事项一旦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失。除上述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员以外,其他掌握或知悉国防科技秘密事项较多、程度较深、时间较长的人员均为一般涉密人员。参与涉密国防科技项目的研究生只能作为一般涉密人员使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拟参与涉密工作的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审查,要坚持政治标准第一,挑选忠于祖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有一定保密意识的人员承担涉密工作。

用人单位应依据第三条的规定对拟参与涉密工作的人员的涉密等级进行界定,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涉密人员上岗审查表》,报相应管理部门审批后交校保密办公室存档。

涉密人员一经确定,由各单位通知本人,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五条 各单位对已定密级的涉密人员,应在其承担新的国防科技项目或其原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密级变更时,应及时更改其涉密人员等级,并报校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涉密人员进行年度统计核查,对涉密人员变更情况报校保密办公室。

第七条 校保密办公室负责对全校涉密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形成《华中科技大学涉密人员清单》,并将涉密教职员工清单和涉密研究生清单分别交校人事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实施保密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涉密国防科技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本项目组的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涉密人员要自觉学习和掌握保密法规制度,忠于职守,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

涉密人员不得公开发表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人员出境或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所在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要严格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因私出境。对拟批准因私出境的涉密人员,批准单位应当要求涉密人员作出书面保密承诺,保证其在出境期间,不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核心涉密人员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其他涉密人员须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涉密人员在境外出走或逾期不归,或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出境,所在单位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书面向校人事处、校保密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还应向省保密局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危害损失。

第十条 涉密教职员工调离、辞职、出国留学、退休或涉密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1年,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特殊情况可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程度另行确定脱密期。

涉密人员一旦进入脱密期,首先应签订《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并填写《涉密载体清退单》,将自己保存的有关涉密事项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全部移交给各有关部门,在脱密期内该涉密人员不得再接触任何涉密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对涉密人员实施保密补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涉密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泄露国防科技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党纪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技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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