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作者: 时间:2008-06-10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校外[2003]4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科技秘密安全,促进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学校涉密人员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学校科技秘密的单位,均须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并以下列方式对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一)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学校国际交流处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应当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一),要求其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二)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附件三),对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二)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所在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应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中的保密提醒制度,由承办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落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执行保密提醒制度的情况,纳入各单位保密工作考核内容之中。

第六条 本制度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二O 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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